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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编剧均有过错时,解除权应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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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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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编剧均有过错时,解除权应如何行使?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履行中,委托方和编剧均有过错,一方行使解除权时,过错对解除的效力有何影响?当事人应如何行使解除权?
案情:
2021年2月,甲与乙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创作网络剧剧本,合同有效期为8个月,自签署之日起算。乙创作的剧本应通过平台审核,如乙创作的剧本经多次修改后无法通过平台审核或乙拒绝按照甲的要求修改,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已收全部酬金。剧本的交付及修改意见的提出,应通过约定的邮箱方式送达。
签约后,甲向乙支付部分酬金,乙也创作了部分集数的剧本。双方协商由乙向平台提交剧本,并根据平台的反馈意见修改,待通过平台审核后通知甲。2021年5月乙创作部分集数后至2021年12月仍未通过平台审核,也未告知甲向平台报审的过程及平台未审核通过的原因。2022年1月甲自己向平台提交剧本,平台出具的评估报告指出剧本存在问题并给些修改意见。甲通过微信将评估报告发送给乙,并告知乙剧本质量存在问题。乙称评估报告中并未给出因剧本质量存在问题而无法通过的意见,要求甲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评估报告的含义,如法院判定是因剧本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平台审核,乙同意承担责任。甲对乙的提议感到意外,但也表示认可。
2022年4月,甲以合同约定邮箱向乙发送邮件,要求乙按照平台修改意见修改剧本,并在10日内交付修改后的剧本。邮件显示发送成功。逾期乙无回应。2022年8月,甲通过邮箱和微信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函,通知乙因其未在约定期限内修改剧本,构成违约,甲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乙需退还甲全部酬金。
当年9月,乙回函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酬金。
争议:
对于合同能否解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支持乙的主张,认为甲的解除通知无法产生解除的效力,理由是双方此前已同意交由法院处理纠纷,但原告未提起诉讼,而是要求乙履行修改义务,但解除通知函通过邮箱发送,逾期乙未交付修改的剧本,甲应继续催告,甲未催告而是直接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微信发送,甲只为解除合同的动机较为明显,有违诚信。
另一种观点支持甲的主张,认为甲的解除通知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
评析:
本文支持甲的观点,即便双方履约均有过错,相较于甲,乙的过错更为严重。理由如下:
第一,案争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创作网络剧剧本,剧本应经过平台的审核,据此,甲的合同目的具有特殊性,其期待乙创作的不仅仅需要符合甲的标准,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平台的审核。平台对乙创作剧本的审核通过是乙的主要合同义务。在甲向平台提交剧本之前,由乙负责向平台提交剧本审核,但早已超过合同有效期始终无法通过,且未告知乙报审的过程及无法通过的原因。甲无奈只能改由自己向平台报送审核。收到未通过平台审核的评估报告后,甲将评估报告微信发送给乙,不管乙对评估报告内容如何理解,评估报告中对剧本确有修改意见,即便甲未要求乙按评估报告中意见修改剧本,但乙作为受托创作方,负有修改剧本并通过平台审核的义务。该种情形下,乙应主动接受平台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即便甲未向乙提出按照评估报告修改剧本的要求,乙如有继续履约的意愿,也应主动表达修改意愿。但乙直接否定平台的意见,不但无继续修改的表示,而是直接要求甲提起诉讼,以确认未通过审查是否与剧本相关以及已方是否违约的事实。乙的前述表示,实际已作出不再修改剧本,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具有毁约的含义。基于乙的前述行为,甲未再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符合情理。合同履行遭遇障碍,乙应为过错方。
第二,尽管双方协商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双方同意由法院